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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台师范学院高职单招学生评奖评优实施办法

导读:琼台师范学院高职单招学生评奖评优实施办法:1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1500元人学年。学业相关条件:综合测评成绩列本班级前5%,学业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5分。2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1000元人学年。学业相关条件:综合测评成绩列本班级前10%,学业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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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台师范学院高职单招学生评奖评优实施办法

琼台师范学院高职单招学生评奖评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鼓励表现良好的本科、专科、中职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琼台师范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琼台〔2017〕15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校内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中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表现优良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校级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

  第四条 学生校外参赛获奖的奖励范围为:经学校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推荐(以下称经学校推荐),参加政府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并获奖的学生;经学校推荐,参加国家、省各类社会团体或协会组织的竞赛活动,并获奖的学生;经学校推荐,参加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获奖的学生。

  第二章 校内奖学金

  第五条 学生校内奖学金分为三大类:校内学业优秀奖励;校长奖学金;学历提升奖励。奖励标准、名额及学业条件如下:

  (一)校内学业优秀奖励

  1.一等奖学金

  奖励标准:1500元/人/学年。学业相关条件:综合测评成绩列本班级前5%,学业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5分。

  2.二等奖学金

  奖励标准:1000元/人/学年。学业相关条件:综合测评成绩列本班级前10%,学业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3分。

  3.三等奖学金

  奖励标准:600元/人/学年。学业相关条件:综合测评成绩列本班级前10%,学业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

  4.新生奖学金

  奖励标准:3000元/人。新生奖学金按省份分科类设置(体育类、艺术类名额单列)。新生奖学金获奖总名额最终依据我校当年各省普通类本科生录取生源情况确定, 奖励的总人数不超过50名,且获奖者高考投档成绩不得低于本省本科对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60分。

  (二)校长奖学金

  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学年,奖励的总名额不超过20人(参评学年已获得国家级奖学金或省级奖学金者,获校长奖学金时只发放证书,不发放奖金)。校长奖学金评选条件:

  1.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参评者在热爱祖国、敬业奉献、勤奋学习、志愿服务、热心助人、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等方面表现突出,并受到海南省级以上各有关部门的表彰。

  2.学科竞赛成绩突出。在教育部高教司或各学科专业委员会发起或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奖。学科竞赛包括但不限于: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竞赛、全国大学生化学实验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竞赛、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及其他具有全球影响和全国影响的比赛等。

  3.科研创新成果突出。在国内外及省、部级等创新、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国内外正式学术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在国内外正式出版刊物或重大活动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作品;申请获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

  4.文艺、体育竞赛成绩突出。在国内外及省、部级等文艺、体育竞赛中获奖,或在各项体育比赛中破海南省级以上记录。

  满足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上述四方面之外,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的,在校长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以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参评者所获成果或荣誉均要求冠有“琼台师范学院”字样或具有代表学校参加评比的证明材料。

  (三)学历提升奖励

  1.专升本奖励

  被正式录取为全日制本科的应届大专毕业生。每人奖励2000元。

  2.考研奖励

  (1)一等奖励

  被原“985工程”、国家“双一流”院校及中科院、社科院、军事医学研究院等国家研究院(所)正式录取为全日制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每人奖励10000元。

  (2)二等奖励

  被原“211工程”院校正式录取为全日制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每人奖励8000元。

  (3)三等奖励

  被其他普通本科院校正式录取为全日制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每人奖励5000元。

  (4)过线奖励

  参加研究生考试分数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总分及单科均需达到)但未被录取的应届毕业生。每人奖励2000元。

  3.奖金额度特别说明

  若学历提升奖励总金额超出当年学校的经费预算,奖励额度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校内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已参加综合素质考评环节的同学,思想道德综合分不低于90分(达到优秀等次);

  (五)学习成绩良好,参评学年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校内奖学金的资格:

  (一)参评学年因私出国留学、入伍、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参评学年,在文明宿舍检查评比活动中,所在宿舍每学期有2次或学生个人每学期有1次被二级学院或学校通报为不合格者;

  (三)不按时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且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缓交手续者;

  (四)参评学年,因病、因事缓考者。

  第八条 各类奖学金是否可以兼得的原则如下:

  (一)同一参评学年获得校内奖学金(校长奖学金除外)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国家级和省级奖助政策资助。

  (二)获得校长奖学金的同学同一参评学年获得校内一、二、三等奖学金时只发放证书,不发放奖金。

  第九条 校内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校内奖学金以学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作为评审的基本条件,综合测评成绩是评审校内奖学金的主要依据。

  (二)学生校内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依法依章的原则。

  (三)毕业班学生,以毕业当学年成绩参评的,只评选专升本和考研等学历提升奖励。

  (四)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同年级同专业同班级学生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序,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提出本学院获得校内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二级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五)各学院师生如有异议,可在二级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师生对二级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学生工作处提请裁决。

  (六)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其中,校长奖学金获奖名单需经学校评审委员会审定),拟定名单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学校于每学年将校内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以毕业当年成绩获奖的应届毕业生只发放专升本、考研奖学金)。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生校内奖学金的发放工作,不得截留、私分,确保校内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良的学生。

  第三章 校级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校级先进个人和集体评选名额如下:

  (一)各班级推荐的三好学生人数不超过本班级学生总数的20%;

  (二)二级学院推荐的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不超过本院学生干部总数的30%;校级学生组织名额单列,推荐人数不超过学生干部总人数的30%;

  (三)优秀毕业生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

  (四)各二级学院推荐的先进班集体不超过本院班级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校级先进个人和集体评选条件:

  (一)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 基本条件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纪律处分;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

  (4)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残疾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

  2. 其他条件

  (1)三好学生条件

  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本班级前20%,综合素质考评环节的思想道德综合分不低于90分,学业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2)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①积极参与学校各项集体活动,配合学校主动开展教育管理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切实起到桥梁纽带和模范带头作用;

  ②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本班级前30%,综合素质考评环节的思想道德综合分不低于90分,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③参评学年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年。

  (3)优秀毕业生条件

  ①在校期间获得的三好学生次数不少于N-1次(N为学制),且实习成绩优秀(不低于90分);

  ②同等条件下,按如下顺序优先评选:获国家级奖励;获省级奖励;通过教师资格证考试;通过国家英语考试级别(或其他外语同等级别);获校级个人奖励次数。

  (二)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集体成员应具备先进个人基本条件。

  2.其他条件

  (1)注重班级文化建设,充分发挥班委会、团支部的核心作用,具有良好的班级氛围;

  (2)班级在校内外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集体示范作用;

  (3)参评学年主要班级干部(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班长、学习委员)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排名前50%;

  第十四条 校级先进个人和集体评选程序:

  (一)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校级先进个人和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以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

  (三)毕业班学生,以毕业当学年成绩参评的,只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

  (四)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于每学年的秋季学期,综合测评公示结束后(毕业生评优在春季学期综合测评结束后),一周之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提出本学院获得个人荣誉称号建议名单,先进班集体由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名产生,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五)各学院师生如有异议,可在二级学院公示期间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师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提请裁决。

  (六)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拟定名单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获得校级先进个人和集体的,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校外竞赛获奖

  第十六条 奖励类别

  (一)A类:国家部委、省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厅局等主管部门独自或联合主办的面向大学生的综合类或单项学科竞赛活动。

  (二)B类:国家级学会、协会、团体,或国际知名学会、团体举办的面向大学生的综合类或单项学科竞赛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的校外竞赛活动,须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各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团体所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非以上单位主办的竞赛,其获奖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校外竞赛活动所获奖项,应是主办单位在其竞赛条例或章程、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奖项,规定之外的奖项学校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校外竞赛必须是以琼台师范学院的名义,由学校各职能部门或各二级学院组织参与,否则其获奖不予奖励。

  第二十条 校外竞赛活动获奖的审查及程序

  (一)技能竞赛级别认定原则上依据竞赛通知及获奖证书上的落款印章。对于国际性技能竞赛,其级别经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主管部门邀请专家根据具体情况认定。

  (二)学校只奖励国家级、省级竞赛获奖项目以及经认定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性技能竞赛获奖项目,其他级别由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或表彰。

  (三)学生于每学年的秋季学期,根据上一学年获奖情况,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二级学院初审汇总后,提交学生工作处进行级别认定及奖励等工作。

  (四)对上述颁发的各种奖励必须公示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和事实依据,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受理部门应对提出异议者予以保护,对诬告他人者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对于通过剽窃和弄虚作假获取奖励的行为,提出异议不受异议期的限制,一经查实,即撤消奖励,并严肃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校外获奖的奖励标准按照《琼台师范学院学生奖励暂行办法》(琼台〔2017〕5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奖励所需费用从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文章内容来源:https://xsc.qtnu.edu.cn/info/1141/61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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